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陈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金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开发区王家港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财。
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金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郢城镇高路村七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000000088771。
法定代表人:赵官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金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荆州市平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钢
书记员: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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