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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
赵静(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思进
杨元章(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阳敦桐
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
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孱陵大道特三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长江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陶宏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思进,该局仲裁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元章,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敦桐,男。
委托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公人行不决字(2014)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已书面告知本院,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公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缨善
审判员:代福堂
审判员:聂青

书记员: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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