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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碧玉街18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鄂1081民初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门第五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石房预字(2015)0064号]商品房29套予以查封(具体房号详见查封清单1、2)。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商品房中的14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门第第五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石房预字(2015)0064号]商品房14套(房号为:2103、2203、2401、2402、2403、2405、2501、2502、2503、2505、2601、2602、2701、270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丽
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
人民陪审员 袁浩文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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