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8161471-3。
代表人张家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登富,荆州市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世联,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诉被告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要求对被告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杜振虎 审 判 员 杨 玲 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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