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上海异瑞化学有限公司
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东环路12、13幢。
法定代表人黄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上海异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北楼1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仕敏,该公司董事长。
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上海异瑞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156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上海异瑞化学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产品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为“按需方指定时间分批汽运至上海市杨浦区浚浦局路1号中盐仓储有限公司,”同时,双方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律仲裁。”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法律仲裁应向仲裁机构提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起诉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律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本案管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上海市,起诉人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现起诉人以被起诉人合同违约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上海异瑞化学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产品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为“按需方指定时间分批汽运至上海市杨浦区浚浦局路1号中盐仓储有限公司,”同时,双方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律仲裁。”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法律仲裁应向仲裁机构提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起诉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律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本案管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上海市,起诉人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现起诉人以被起诉人合同违约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荆州市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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