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合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银花路01幢。法定代表人:胡合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洋,女,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荆州市合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州市合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荆州市合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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