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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加某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与南阳宏远水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加某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玉和坪51号七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邓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宏远水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盛居路与旭升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3X78B101。法定代表人:王军各,总经理。原告荆州市加某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宏远水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加��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加某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加某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9元,由原告荆州市加某石化产品供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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