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六合同创房地产营销顾某有限公司,住荆州市沙市区解放路27栋2楼。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业、周玲,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荆州市六合同创房地产营销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六合同创房地产营销顾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六合同创房地产营销顾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六合同创房地产营销顾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荆州市六合同创房地产营销顾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书记员: 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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