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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代玉、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公某某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1-69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代玉,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荆州市。
被告:邓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荆州市。


原告荆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代玉、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向被告唐代玉、邓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无法送达。本院在此期间多次通知原告补充材料及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不予理采此事。本院只能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荆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业龙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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