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3424-1。
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泉源,荆州市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组织机构代码56830713-6。
法定代表人韦婷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根,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元,退还荆州市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元平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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