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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3424-1。
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泉源,荆州市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组织机构代码56830713-6。
法定代表人韦婷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根,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元,退还荆州市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元平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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