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三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立新乡同心村。
法定代表人马志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坤,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三和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三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坤所有的荆州市和重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国强大道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号为“1324218”,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3)2717105”)。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孙坤所有的荆州市和重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国强大道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号为“1324218”,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3)2717105”)。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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