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家泰饲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传雄,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守 成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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