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南路(绿星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梅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亲属。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郭 敏 审判员 吴 华 审判员 艾维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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