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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陵县信访局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南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陵县信访局,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03号。
负责人:李吉销,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宽,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现在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中路259号。
负责人:唐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陵县信访局、被上诉人胡宽、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8)鄂10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先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鹏、被上诉人江陵县信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被上诉人胡宽、被上诉人人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覃世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陵县信访局垫付费用认定问题。被告先行公司、人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虽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赔偿。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赔偿协议、领条、医药费票据、赔付标准明细等均证实原告江陵县信访局已垫付事故伤亡人员人身伤害赔偿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赔偿标准,赔偿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平均为518648.5元,江陵县信访局并未过高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垫付死亡赔偿费用4167217.5元、医疗费用242967.69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它费用25241元,该院认为,该费用系政府为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支出,并非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直接赔偿垫付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原告垫付费用承担问题。该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均购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胡宽所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上三死一伤,原告江陵县信访局已垫付费用为1747023.57元,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胡宽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胡宽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为70%,由被告先行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故由被告先行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费用608107元,由被告胡宽支付原告垫付的费用1138916.57元;原告江陵县信访局垫付鄂D×××××大型普通客车伤亡人员2663161.62元,原告江陵县信访局作为无因管理债权人主张由被告先行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该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先行公司作为旅客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线路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其在承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伤亡,未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先行公司应当赔偿给旅客造成的经济损失,江陵县信访局作为无因管理的赔偿款垫付人,有权优先选择向受益人先行公司主张权利,先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亦有权向其他侵权人主张。因被告胡宽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三者险限额内共赔付给原告32.2万元,故被告先行公司应支付原告垫付费用2341161.62元(2663161.62元-32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人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承担责任问题,因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而人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与先行公司之间系道路客运保险合同纠纷,因法律关系不同,该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由被告胡宽支付原告江陵县信访局交通事故垫付费用1138916.57元;由被告先行公司支付原告江陵县信访局交通事故垫付费用2949268.62元(608107元+2341161.62元),因被告先行公司已支付1300000元,故还应支付1649268.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陵县信访局交通事故垫付款1649268.62元;二、被告胡宽支付原告江陵县信访局交通事故垫付款1138916.57元;三、驳回原告江陵县信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307元,由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30元,由被告胡宽负担11977元。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胡宽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陵县信访局。

审判长 杨权
审判员 杨燕
审判员 王茜

书记员: 马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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