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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某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 臧丙辰审判员 瓮建红人民陪审员 刘贺
书记员: 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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