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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某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 臧丙辰
审判员 瓮建红
人民陪审员 刘贺

书记员: 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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