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茹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茹某某
张子平(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委托代理人:张子平,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张某某、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欠其借款45万元,被告张某某予以认可,且原告提交的2007年1月12日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抗辩主张2007年9月份,原告去唐海买机械设备时,由被告张某某处拿走现金8万元;2007年10月份,原告、被告张某某与崔秀生三人合伙到湖南省长沙购买专利产品,原告应付给被告张某某11万元合伙亏损;2008年7月份,被告张某某将以自己儿子张帅(曾用名张超)名义购买的价值为26万元丰田雅阁汽车抵给原告;被告张某某用以上三笔款项将原告的欠款45万元抵顶还清了。但被告方提供的证人希坚系被告厂子的工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希坚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经将借款45万元抵顶还清的主张成立,故被告方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方抗辩主张原告诉讼请已超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笔借款系被告张某某用于做生意,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妻子,对该笔借款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茹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
二、驳回原告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张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欠其借款45万元,被告张某某予以认可,且原告提交的2007年1月12日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抗辩主张2007年9月份,原告去唐海买机械设备时,由被告张某某处拿走现金8万元;2007年10月份,原告、被告张某某与崔秀生三人合伙到湖南省长沙购买专利产品,原告应付给被告张某某11万元合伙亏损;2008年7月份,被告张某某将以自己儿子张帅(曾用名张超)名义购买的价值为26万元丰田雅阁汽车抵给原告;被告张某某用以上三笔款项将原告的欠款45万元抵顶还清了。但被告方提供的证人希坚系被告厂子的工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希坚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经将借款45万元抵顶还清的主张成立,故被告方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方抗辩主张原告诉讼请已超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笔借款系被告张某某用于做生意,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妻子,对该笔借款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茹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
二、驳回原告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张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宝
审判员:李立艳
审判员:梁玉娟

书记员:陈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