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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书立
马占峰(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高英田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安江茹

原告崔书立(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英田(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江茹(反诉原告),系被告高英田(反诉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书立(反诉被告)与被告高英田(反诉原告)、被告安江茹(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书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峰,被告高英田、安江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玲、徐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执行。原告崔书立在为被告高英田、安江茹承建完成工程并已交付使用后,双方应就工程款进行结算。高英田、安江茹看场人员的证言,看场时间不准确且相互矛盾,就使用机械支出费用是在泰祥商城还是泰祥公寓混杂不分,对使用机械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就费用支出和分担并无原告崔书立确认。本案诉争建筑为清包,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主张由原告崔书立承担材料过磅费、看场费等费用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卫生间防水和地面贴砖产生的费用不在《施工协议》约定约定范围,与崔书立无关。马二亮砌砖工资7000元和李俊军粘砖人工费5000元,在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支付工人工资名单中已经载明,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主张此项支出为重复计算。崔书立与安江茹2014年1月29日所列字据,是经双方施工人员计算得来,与本院委托机构测算面积出入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6条规定,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和普通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并无本质区别,且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层应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层相同。本案中诉争建筑泰祥商城实际建筑高六层,包括室内电动扶梯一部和电动直梯一部,电动扶梯本身就在商城之内,如在总建筑面积内扣除电动扶梯占的面积明显不妥,电动直梯在实际施工中要预留施工空间、测算预留面积,实际操作比不按电动扶梯还要费工费力,开放通道是为主体工程预留而建,实际施工中同样由施工人实际操作,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主张建筑面积不应包括电梯的面积和开放式通道面积不合规范和情理,故对其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建筑从2013年11月交工使用已两年多时间,崔书立要求给付质保金应予支持。本案诉争建筑的建筑面积应以包括电梯的面积11224.06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应为11224.06平方米×343元/平方米=3849852.5元,扣除崔书立支取1468492元、朝龙支取460300元、工人借支618044元、四川木工22万、工人工资837394.6元之后,被告高英田、安江茹应给付原告崔书立工程款245621.90元。反诉原告高英田、安江茹的反诉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崔书立工程款245621.90元。
二、驳回原告崔书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高英田、安江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1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崔书立承担491元,被告高英田、安江茹承担7000元。反诉费2468元,测绘费22000元,由反诉原告高英田、安江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执行。原告崔书立在为被告高英田、安江茹承建完成工程并已交付使用后,双方应就工程款进行结算。高英田、安江茹看场人员的证言,看场时间不准确且相互矛盾,就使用机械支出费用是在泰祥商城还是泰祥公寓混杂不分,对使用机械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就费用支出和分担并无原告崔书立确认。本案诉争建筑为清包,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主张由原告崔书立承担材料过磅费、看场费等费用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卫生间防水和地面贴砖产生的费用不在《施工协议》约定约定范围,与崔书立无关。马二亮砌砖工资7000元和李俊军粘砖人工费5000元,在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支付工人工资名单中已经载明,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主张此项支出为重复计算。崔书立与安江茹2014年1月29日所列字据,是经双方施工人员计算得来,与本院委托机构测算面积出入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6条规定,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和普通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并无本质区别,且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层应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层相同。本案中诉争建筑泰祥商城实际建筑高六层,包括室内电动扶梯一部和电动直梯一部,电动扶梯本身就在商城之内,如在总建筑面积内扣除电动扶梯占的面积明显不妥,电动直梯在实际施工中要预留施工空间、测算预留面积,实际操作比不按电动扶梯还要费工费力,开放通道是为主体工程预留而建,实际施工中同样由施工人实际操作,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主张建筑面积不应包括电梯的面积和开放式通道面积不合规范和情理,故对其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建筑从2013年11月交工使用已两年多时间,崔书立要求给付质保金应予支持。本案诉争建筑的建筑面积应以包括电梯的面积11224.06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应为11224.06平方米×343元/平方米=3849852.5元,扣除崔书立支取1468492元、朝龙支取460300元、工人借支618044元、四川木工22万、工人工资837394.6元之后,被告高英田、安江茹应给付原告崔书立工程款245621.90元。反诉原告高英田、安江茹的反诉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英田、安江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崔书立工程款245621.90元。
二、驳回原告崔书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高英田、安江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1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崔书立承担491元,被告高英田、安江茹承担7000元。反诉费2468元,测绘费22000元,由反诉原告高英田、安江茹承担。

审判长:党红欣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李京京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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