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茹某古某·尼亚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善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德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茹某古某·尼亚孜与被告何德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茹某古某·尼亚孜于2019年8月1日以被告何德前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某古某·尼亚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某古某·尼亚孜负担。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张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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