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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
夏泽
张某某

原告: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茌平县新东方建材家居A01室。
经营者:陈荣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泽,男,汉族。系陈荣荣之夫。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茌平县杜郎口镇张海子村村民。
原告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材料款27700元,应予偿还。被告拒不偿还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材料款27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材料款27700元,应予偿还。被告拒不偿还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茌平县安饰建材门市部材料款27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单维维

书记员: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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