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朱1、朱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朱1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朱1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1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1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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