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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某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朱某户籍地目前在上海市松江区平原街XXX弄XXX号XXX室。朱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9日被羁押在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并于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后一直与其父母居住在松江区住所内,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查明,被告朱某自2018年1月起至2019年5月9日被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本案,被告朱某在该时间系处于监禁状态,故原告茅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朱某关于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龚文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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