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宝军,男,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秀,女,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卉,女,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东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民初第73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秀、刘丽,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卉、王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5)七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其赔偿标准是依据原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09年的标准计算的,上诉人东河村委会认为判决给付十年应为2013年至2023年,被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判决给付十年应为1998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6日。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的(2015)七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只明确了给付赔偿年限,但没有载明起止年,当事人对此理解有分歧。一审法院判决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某六年各项费用但没有明确起止年,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民初第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兰丽 审判员 彭春波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黄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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