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勤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范某诉被告陆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陆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