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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顺昌与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顺昌,男,193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飞,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宗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人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孙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周中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瑞,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顺昌诉被告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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