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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顺利与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顺利,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住所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二道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6638907028。负责人:孙绪平,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顺利诉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以因原告要寻找其他证据,补强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40.00元,减半收取14,120.00元,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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