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静,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玹,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范静与被告张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范静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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