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范智超
湖北省武穴市科创天平仪器有限公司
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智超,男。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武穴市科创天平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兴家村2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9561-3。
代表人:张锦成。
委托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湖北省武穴市科创天平仪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3226.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3226.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亮
书记员:朱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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