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滦集团文体中心艺术团艺术总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富民楼20楼4门201室。
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曹凤鸣,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住所地:唐山市北新东道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泳,该活动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道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副主任,现住唐山市卫国里37—231号。
委托代理人薄立岩,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二造纸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春光楼102—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王某某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 冷玉
审判员 缪立锁
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
书记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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