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系范金榆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陈某某(系范金榆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现住广州省肇庆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妹、李博勋,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源县。
被告:王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涞源县。
被告:刘月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献县阳光运输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水牛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进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北大街12号。
负责人:魏永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瀛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八里庄检测站对面。
负责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范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王国子、王淑珍、刘月凯、献县阳光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瀛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范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子、王淑珍、刘月凯、献县阳光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瀛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0元,减半收取计8775元,由范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珍
书记员: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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