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方权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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