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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荣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荣娟,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
负责人殷宇星,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130106198608243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MAO7NWDWOK。
地址:行唐县龙州镇龙州大街西段。
委托代理人谷伟策,该公司职员。

原告范荣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荣娟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荣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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