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草越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草越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范草越。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范草越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草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范草越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草越的起诉。

审判长:张士进

书记员:李雪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