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草越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范草越。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范草越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草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范草越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草越的起诉。
审判长:张士进
书记员: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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