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艳红
陈正迈(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肖鹏利(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范艳红,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陈正迈,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鹏利,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董长立,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一审被告刘怀礼,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一审被告梁忠鑫,现住肇东市。
一审被告吕秀杰,现住肇东市。
上诉人范艳红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艳红的委托代理人陈正迈、被上诉人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肖鹏利、一审被告董长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刘怀礼、梁忠鑫、吕秀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金中
审判员:顾敏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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