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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理人:陈翠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范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子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起诉人范某某因诉被告武汉新天地塑木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11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范某某上诉称:一、上诉人范某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1、上诉人范某某起诉主张撤销《调解协议书》部分条文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范某某起诉的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合同撤销纠纷,并非原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重复起诉。二、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某在本案之前于2015年7月22日在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天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院以双方当事人于同月30日在案外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判决驳回了范某某的诉讼请求。范某某不服该判决,经二审、再审均予维持,故上述调解协议已经生效裁判确定有效,现范某某又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其诉请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剑萍 审判员  宋光亮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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