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景,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及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19号。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朝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翠萍、万洪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虽在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但被告未全面履行调解书内容,引发争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范某某起诉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刘某在驾驶朱剑所有的车辆时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对该起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刘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范某某无责。因本案中被告刘某驾驶的沪C×××××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交通事故的过错承担责任。原告范某某要求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之诉,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刘某辩称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辩解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范某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2131.98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22366.8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护理费6398元请求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为5558.42元。原告范某某诉求误工费,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前向被告刘某已支付的理赔款应当予以抵扣,被告刘某应当将其获取三者损失保险理赔款返还实际利益损失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范某某的各项损失78957.2元(医疗费22131.98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22366.8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558.42元。),扣除其已支付理赔款44733.55元,实际应赔付34223.65元。
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范某某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支付的理赔款44733.55元,扣除被告刘某已垫付原告范某某20000元,实际应返还24733.55元。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200元,被告刘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彭翠萍 人民陪审员 万 洪
书记员: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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