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陈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文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祁振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祁东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祁东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旻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某某、陈某、范陈臣与被告祁文文、张某、祁振良、祁东玲、祁东辉、唐旻栋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范某某、陈某、范陈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陈某、范陈臣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范某某、陈某、范陈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陈某、范陈臣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须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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