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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维彬与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维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维彬诉被告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范维彬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维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维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维彬负担。

审判员 秦 杰

书记员:孙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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