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范某某
李明秀
范华林
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51年10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本县,现住。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52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系范某某的妻子。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50年8与2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李明秀,女,生于1955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系被告范某某的妻子。
被告:范华林,男,生于1987年4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告范某某、李明秀的儿子。
原告范某某、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李明秀、范华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范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于兵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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