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范某某、景某某与被告贺某、潘某某、李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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