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郝春峰,该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吕志伟、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部分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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