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范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7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900737944145J。
负责人陈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会刚 审 判 员 许小华 人民陪审员 谢义兵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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