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65年1月26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晓娟,女,生于1965年5月21日,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10日,汉族,天门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晓娟、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6元,减半收取计4988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柳艾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