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天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
上诉人于天国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于天国举出新的证据,肇东市某乡某村委会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关于于天国土地的说明”,证实:范某某的补地合同所标注的土地坐落与左右邻居以及面积均与事实不符,范某某举证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与事实不符。而在一审审理时,肇东市某乡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范某某对争议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并依据补地合同及村委会证明作出了判决。现村委会出具的说明既盖有村委会公章,村支书刘某、村主任魏某及会计王某均在说明上签字,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因此,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由村支书刘某、村主任魏某及会计王某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综合认定证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朱丽
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 辛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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