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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福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福龙,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黄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福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范福龙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

审判员 何立靖

书记员: 李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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