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祖国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祖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冀州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冀州市。被告:李凡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冀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祖国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李凡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祖国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祖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范祖国负担。

审判员  王金耀

书记员:赵英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