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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
李正中(湖北宜昌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
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中,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长:杨界平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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