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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张红果、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张红果
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果,司机。
被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住所地路南区石庄大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法定负责人:李庆文,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红果、被告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以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以张红果系司机,责任应由车主单位承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坤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坤撤回对被告张红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坤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坤撤回对被告张红果的起诉。

审判长:孙艳春

书记员:倪静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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