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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火庆诉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城市中医院工程项目部、廖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火庆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城市中医院工程项目部
廖某某

原告范火庆。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城市中医院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廖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火庆诉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城市中医院工程项目部、廖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火庆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火庆与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范火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火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范火庆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火庆与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范火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火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范火庆负担。

审判长:许小华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雷顺生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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