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某某与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开始至2015年3月份为原告提供机铁,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110300元。被告于2016年年初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余款105300元至今未付。后于2016年5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机铁,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被告称原告为其提供的机铁质量存在问题,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3月份起给付欠款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止,被告在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故应自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5300元,并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自泉

书记员:褚佳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