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威县,诉讼代理人:妙济良,男,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学家(甲),男,54岁,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武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武学家、武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学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武学家的起诉。
审判员 孙秀芝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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