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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武学家(甲)、武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威县,诉讼代理人:妙济良,男,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学家(甲),男,54岁,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武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武学家、武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学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武学家的起诉。

审判员  孙秀芝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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